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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王东平教授为历史文化学院做线上学术讲座

来源:历史文化学院   发布时间:2020-06-05   编辑:费娜 苏欣   打印   字号:

新闻网讯 2020年5月27日晚19至21时,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史学名家系列讲座”第61期通过线上平台“腾讯会议”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尚衍斌教授主持,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王东平教授主讲,题目是“《大清律例》在清代天山南路地区的适用”。参加此次会议的除历史学院师生外,还有来自其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师生与学者。

王东平教授致力于清代新疆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出版有相关论著。此次讲座,他利用清代档案材料,结合实录、方志等清代文献,探讨《大清律例》在清代天山南路地区的适用问题,从一个方面研究清朝对天山南路地区的司法管辖。以下是本次讲座的主要内容。

王东平教授首先介绍了清代天山南路地区民族法制史研究的情况。在清代文献中,天山南路地区被称为“回疆”“回部”,这里是维吾尔民族的聚居地。清朝统一新疆之后,对该地区的维吾尔人实行了不同的管理体制。清朝非常重视边疆地区的法制建设,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实施边疆各少数民族区域的法律措施。随后王东平教授指出,由于清代文献典籍对天山南路地区司法运行情况的记载零散、缺失,学术界对清代天山南路地区司法活动和法律运用的研究比较薄弱,有一些认识存在着问题。在论述清朝天山南路地区的统治政策时,有些观点过于强调在当地社会沿用旧制,而忽视了清朝对当地的司法管理。王东平教授进一步指出,实际上清朝治理天山南路地区的原则是非常明确的,即在坚持清朝权威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沿用旧制。近年来做西域史、民族法制史研究的学者对这个问题比较重视。但是由于正史、方志等文献对天山南路地区司法运行情况记述不多,限制了人们对于这一区域司法问题的进一步深入研究。王东平教授认为,发掘新材料,例如解读档案材料,成为解决这样一些学术问题的有效途径。

第一部分中王东平教授讲述了清朝统一西域之后,在天山南路地区的民族立法过程以及《大清律例》在该地区的推行情况。他首先谈到,清朝统一新疆以前,天山南路的维吾尔社会存在一套习惯法,文献中称作“回人例”“回例”等。清朝对西域少数民族群体的立法,早在清朝统一之前就已经开始了,主要是对于进入内地的西域人进行法律约束。清朝在天山南路地区大规模的立法,是在乾隆二十四年(1759)平定大小和卓叛乱之后。清朝在天山南路地区驻军、设官、征收赋税,进行切实的管理,清朝的法律法规也进入这一地区。清朝将《大清律例》颁行到新疆各衙门,在《实录》中可以找到相关的材料。在地方志,如《回疆通志》中,可以看到驻扎大臣官衙“存房书册”中有《大清律》、《新纂大清律》等典籍。同时在清代档案,例如库车、乌什、和阗等地办事大臣的奏折中,提到了当地官衙保存和使用《大清律》及续纂条例的情况。这说明天山南路地区各城官衙不仅存有《大清律例》,事实上也作为司法活动的法律依据。

第二部分中王东平教授围绕“《大清律例》在天山南路地区的适用范围”展开论述。王老师指出,清朝在天山南路地区实施《大清律例》,必然会碰到如何处理当地少数民族原有习惯法的问题。清廷一方面认为“回疆今为我属,凡事皆归我律更张”,但另一方面,在统治之初,在与《大清律》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考虑到当地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对天山南路地区原有习惯法采取了宽容的态度。接着,他对什么情况下用《大清律例》,什么情况下允许沿用“回人例”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讲解。王老师说到,对民事纠纷的调处,清朝因俗而治,一般任由当地的维吾尔社会依据“回例”自行处置。在刑事案件的审理方面,以《大清律例》和“回人例”作为治罪依据的情况都存在。为了方便理解,王东平教授借用现代法律上的“国事犯”和“普通犯”概念进行了讲解。在清代天山南路地区,在国事犯罪的领域,比如谋反、谋叛,对它的处置毫无疑问,用内地之法,也就是用《大清律例》来处置。在普通犯罪领域的法律适用方面,实际上还需要进一步区分,从具体司法案例来看,清朝统治天山南路区域之初,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的处理,混用两种法。但是随着清朝统治的日益稳固,清朝对《大清律例》和“回人例”的使用界限逐渐明确,轻微的刑事案件伯克可以受理,而命盗案件等严重刑事案件由驻扎大臣衙门依据《大清律例》处置,伯克衙门不得擅自处理,这个原则在《回疆则例》等文献中有明确记载。

第三部分中讲座围绕《大清律例》法律原则在天山南路地区司法活动中的具体运用展开。王东平教授近年来一直重视清代天山南路地区司法档案的研究,他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清代军机处录副奏折、朱批奏折保存的天山南路地区刑事案件的卷宗里,挖掘出许多具体案例。在这一节的讲述中,他选取了一些典型案例,分析了命盗案、钱币私铸案等刑事重案审理过程和法律适用,指出,这些案件都是由办事大臣衙门主持审断,量刑依据是《大清律例》。他还以连坐和亲亲相隐为例,讨论了《大清律例》法律原则在清代天山南路地区法律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王东平教授在总结指出:清朝统一西域后,在因俗而治的同时,坚持中央政府的权威,将《大清律例》等法律规章推行到天山南路地区,将其作为司法管理的重要工具。在司法实践中,《大清律例》的一些基本原则被运用,成为刑事重案量刑的依据。从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来看,虽然清朝在内地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了不同的治理制度,但是在实际治理中,并没有将二者割裂开来,原本适用于内地的一些法律规范也被用于边疆治理,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王东平教授通过清朝法律制度在天山南路地区推行的精细阐释与分析,加深了老师和同学们对清朝治理新疆的认识,使大家感受到历史研究的魅力与乐趣。在互动环节,他就听众提出的回疆事务参赞大臣与伊犁将军之间的权力运作,天山南路地区的司法程序、以及清廷在北疆地区法律适用等问题作了精彩的回答。我校历史文化学院院长彭勇教授出席了这次讲座,并代表学院老师和同学们对王东平教授表示了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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