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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中央民族大学教师行为规范》

来源:党委教师工作部   发布时间:2020-04-27   编辑:费娜   打印   字号:

新闻网讯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新时代北京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央民族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中央民族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中央民族大学教师行为规范》(修订)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发布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部署,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四有”好老师和“四个引路人”,根据《新时代北京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央民族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中央民族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对中央民族大学教师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央民族大学全体教职工。

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基本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 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第五条 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公民义务,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首都安全稳定和校园和谐,自觉遵守保密管理规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六条 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家国情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和创新文化教育,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第七条 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掌握现代教育理论,更新教育理念,思维要新,视野要广,忠于职守,乐于奉献,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因材施教,教学相长,持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八条 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人格,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第九条 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作风正派,尊重同事,团结协作,规范使用自媒体,自重自爱。

第十条 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坚持实事求是,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

第十一条 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淡泊名利,志存高远。

第十二条 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

第十三条 积极奉献社会。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社会义务,提供专业服务,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

第三章 违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工作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伦理的言行;

(二)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发表损害国家形象和民族团结的言行;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

(四)在课堂出现攻击、诽谤党的领导和抹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言论;

(五)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行为;

(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行为;

(七)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的行为;

(八)学术成果故意重复发表的行为;

(九)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报复的行为;

(十)其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组织、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非法组织以及“黄、赌、毒”和迷信活动的行为;

(三)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的行为;

(四)在课堂上发牢骚、泄怨气,把不良情绪传导给学生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五)对学生实行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

(六) 侮辱学生或教唆学生侮辱、恐吓其他学生的行为;

(七)与有利益关系的在校学生发生恋爱关系的行为;

(八)利用教师身份进行利诱、威胁学生的行为;

(九)利用教师身份胁迫学生做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行为;

(十)其他违反师生关系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同事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干扰或妨碍他人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的行为;

(二)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以造谣、举报等形式恶意中伤他人的行为;

(三)对同事实施性骚扰或与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

(四)恶意泄露他人隐私的行为;

(五)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同事关系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造谣、谩骂损害学校形象的行为;

(二)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三)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的行为;

(五)未经学校允许,擅自使用学校的有形或无形资产、资源的行为;

(六)有意破坏或煽动他人破坏学校设备、设施的行为;

(七)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其他损害学校声誉和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社会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通过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二)采取谩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或生活的行为;

(三)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邪教组织活动等行为;

(四)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毁坏公物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处分、申诉等,按照《中央民族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实施办法》《中央民族大学教职工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央民族大学教师行为规范(试行)》(民大校发〔2018〕237号)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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